保监会近期频频发力,到底是为啥?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我诚首席分析师徐承远的系列解读文章,带大家一条一条来看~~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深港通业务试点监管口径》,允许保险资金参与深港通业务试点;
6月30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深港通业务试点监管口径》(下文简称《深港通试点》),允许保险资金参与深港通业务试点。
《深港通试点》明确了保险机构可以投资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
目前,保险资金对港股的配置占其资金运用的余额较小,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截至2017年5月,险资运用余额达14.24万亿元。而根据保监会数据,目前保险资金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的规模仅为1743.58亿元,远低于保监会要求的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
深市港股通投资标的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沪深A+H股上市公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H股和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
相比沪市港股通投资标的,本次险企在深港通业务试点中,还可以投资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投资标的选择更加灵活多样。其中,投资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大型险企可挖掘中小盘绩优股、特色成长股进行投资,投资标的选择更加灵活。而投研水平有限的中小险企可直接投资蓝筹股票或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
此外,偿二代下,穿透性较好的股票基金风险因子小于股票的风险因子,适当利用基金配置权益类资产有利于节约资本。因此,对于资本较为紧张的中小险企或更倾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
整体来看,险资深港通试点的开放,拓宽了险企海外投资渠道,有利于险企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和分散风险。
6月30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保险公司日益增多的关联交易下,信用风险跨行业传导的风险不容忽视。随着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拓宽和投资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种类和规模的迅速扩大,成为监管层和市场关注的重点。
一是个别保险公司利用万能险保费收入获得的资金,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多层嵌套后违规向其关联方输送资金支持,在举牌上市公司和海外投资方面令人瞩目。
二是保险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直接经营房地产相关业务。但实际上,部分保险通过认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用于其关联方融资人的房地产投资,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作为投资者介入房地产。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披露的2016年数据,前海人寿、富德生命人寿等偏理财型保险公司涉及关联交易较多,多数涉及房地产行业。
此次,《通知》从关联方交易管理机制、穿透监管和责任到人三个方面,针对保险公司当前关联交易中存在的关联关系难以识别、交易结构复杂多变、关键环节审核责任不清晰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并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通知》显著增加了保险公司和相关人员开展不当关联交易的成本,是有效防范不当关联交易放大信用风险跨行业传导的关键措施,有利于保障保险行业资产安全。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强监管,并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加大关联交易监管力度,清晰的监管信号将引导保险公司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按穿透监管原则监测保险资金流向和基础资产的状况,提高关联交易透明度,降低不当关联交易发生的频次和规模。
6月23日,保监会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四个方面严格开业验收工作:一、加强对筹建规划落实情况和公司章程有效性的审查;二、加强股东资质穿透性和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三、增加面谈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四、完善验收标准,强化长效监管。
近年来,保险行业迅速扩容,仅2015年和2016年间,近40家险企获批筹建和开业。2017年以来,保监会共批复了北京人寿等6家险企筹建以及中远海运财险等7家险企的开业申请。队伍扩容的结果是,保险机构业务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部分保险企业资金来源不合规,业务开展风格激进,给行业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为了规范保险机构的运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意味着准入门槛的提高,牌照的发放将比前两年有所收紧。从今年不予批准筹建的4家险企来看,不存在差异化经营理念和系统可行的商业模式、以及股东财务状况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较为突出。
东方金诚认为,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对股东资金和关联管理进行了穿透式监管,与之前监管思路保持一致,从源头上保障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对保证险企偿付能力充足具有正面影响。对筹建验收标准的完善,也将有利于险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并更加注重内部管理,为险企开业后形成系统可行的商业模式和全面风险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有利于险企风险防范,促进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6月19日,保监会公布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财险公司)偿付能力、自留责任、保险公司和合作对象资质提出了具体要求。
偿付能力和自留责任余额的规定,对于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风险抵御能力起到了保障作用
《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
东方金诚认为,保监会首次对保险公司信保业务承保数额设置红线,偿付能力和自留责任余额的规定,有利于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规模;同时红线设置上又为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险业务留足了空间。根据公开数据统计,信保业务开展较多的阳光财险、阳光信保、众安保险等自留责任余额均未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同时,财险公司偿付能力较为充足,2017年一季度,财险公司全行业综合偿付能力达269%,小于150%的仅有三星财险、天安财险和安华农业保险三家,因而《征求意见稿》对承保数额和偿付能力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限制较小。
征求意见稿划定了信保业务的四区,有效防范高风险领域风险向保险公司传导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为四种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一是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二是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三是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四是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对于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除应遵守以上禁止行为的规定之外,同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整改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与不符合互联网保险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承保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限额超过相关部门对网贷平台规定的同一借款主体限额。
东方金诚认为,这些具体业务范围的限制,从源头上控制了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敞口规模,从而有利于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近年来,信保业务发展较快,尤其是在一些创新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以及网贷平台领域发展迅猛。随着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事件的不断出现,低信用等级的债券以及不能穿透底层风险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而网贷平台监管相对宽松,潜在风险较大,去年底发生的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暴露出的正是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风险。
目前保险公司信保业务业绩整体情况并不理想,信保业务监管新规短期内或将制约部分险企开展此项业务,但从长期将有利于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
征求意见稿针还对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内控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开展信保业务的公司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团队建设、系统建设、财务核算准备金提取、资信审核、还款账户监控等方面做好内控管理,并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同时还要求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将信保业务开展经营结果及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
近年来信保业务发展较快,但目前信保业务在财险公司中占比不高,也并非保险公司发展的主要险种。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9家财险公司公布了信保业务相关经营数据,阳光财险、浙商财险、渝融信保等信保大户均出现了高额承保亏损。9家财险公司中,保证险保费收入最高者为阳光财险,其2016年共实现33.55亿元保费收入,承保亏损3.85亿元。浙商保险实现了3399万元的保证保险保费收入,亏损额度达3.68亿元。此外,专营信保业务的阳光信保,2016年保证保险保费收入为2343万元,承保亏损1.07亿元,信用保险保费收入660万元,承保亏损1991万元。
东方金诚认为,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经营业绩普遍不佳,说明当前业务存在较大的问题,除了运营成本的问题外,风险暴露或是影响业绩的重要方面。而信保业务监管新规反映了监管对信保业务的思路,希望险企增强自控能力,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短期内保险公司此类业务或将受到一定的规范和限制,但长期来看,对保险公司信保业务规范发展将产生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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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诚是全资质信用服务机构,资本市场评级业务拥有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保监会等授予的全部业务资质;子公司北京东方金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东方金诚累计服务客户已超过上万家。
东方金诚以发展领先民族信用服务机构为公司战略使命,确立了信用评级、征信、咨询和互联网信用服务四大业务领域,践行中国信用体系建设,为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稳定和安全发挥应有的作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