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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本钱墟市信用评级机构名单剖释(1)

时间:2023-04-08 19:08 作者:admin 点击:

  笔者昨天和大家分享的文章,意犹未尽。笔者尝试在去年发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一下资本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名单。

  昨天由于时间紧张,现正式发布以下这个名单,以正视听(同时对昨天的表格表示道歉)。

  笔者就资本市场信用评级将陆续发布几篇文章,今天先聊聊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的概念,以及国内相关市场准入要求。

  信用评级发源于美国,而且一直是资本市场评级。而在中国,因为有《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以及JR/T 0030—2006《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等官方文件的发布,所以在中国为了把这一类间接融资的信用评级与资本市场信用评级区分,所以才有了“信贷市场信用评级”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银发〔2013〕243号文)的印发,信用评级的概念逐步与美国趋同。

  根据JR/T0030—2006《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关于“信用评级”一词的定义: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机构用既定的符号来标识主体和债券未来偿还债务能力和偿债意愿可能性的级别结果。

  在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类别如下:

  在中国,资本市场信用评级对象包括中国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的企业债,近年也有观点认为中国银保监会(原中国保监会)主管的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也应该包括在内。

  主要依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发布日期:2007年8月24日)

  机构要求: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4)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2)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4)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机构要求: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八条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5)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2)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5)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发布日期:2006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银征信〔2006〕43号)(发布日期:2006年5月30日)

  主要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3〕61号)

  机构要求: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能力条件:

  (1)已经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队伍;

  (2)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公开披露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等信息,已经建立完善的评级基础数据体系、违约统计体系和评级质量管控体系;

  (3)评级体系运作良好,评级结果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评级报告能够充分发挥风险揭示作用,跟踪评级报告发布及时。

  (1)已经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队伍;

  (2)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公开披露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等信息,已经建立完善的评级基础数据体系、违约统计体系和评级质量管控体系;

  (3)评级体系运作良好,评级结果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评级报告能够充分发挥风险揭示作用,跟踪评级报告发布及时。

  自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即上述内容)所列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能力认可利来国际信誉。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予以认可利来国际信誉,并公布认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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